猎杀财神 第二三五章 规则寻源

更新:09-21 10:17 源站:快眼看书

    第二三五章 规则寻源 (第3/3页)

私铸的——是他从官营铁场以批发价购入,再以零售价卖给农户,中间赚取的差价不过糊口而已。

    张汤却在判词中将“批发转零售”等同于“私铸铁器”,将合法批发来的官铸铁器认定为非法私铸品,将他这个零售商直接打成了私铸铁器犯。赵广汉的所有农具和全部家产被没收,本人死于狱中。

    又一个声音苍老干涩,他说他姓杜名延年,是南阳郡的药材商人,祖上三代经营药材。张汤以“贩运毒物、意图不轨”之罪将他下狱——所谓的“毒物”是他从西域进的一批乌头。

    乌头在中原用于治疗风湿痹痛已有数百年的历史,是极常见的中药材,张汤却在判词中将“乌头”定性为“毒物”,将“贩运药材”定性为“意图不轨”,将他这个人定性为潜在的谋反者。

    杜延年试图用医术和本草典籍来反驳,张汤没有给他任何机会,直接在判词中追加了一条:“以妖术惑众,罪加一等。”杜延年全部家产被没收,药材被销毁,他本人被严刑拷打至死。

    陆悬鱼将背靠在文字墙上,从怀中取出老儒日记,借着墙壁上暗红色的律法光芒,用炭笔在日记边缘的空白处飞快地记录。

    他发现这些案子和师丹案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逻辑特征——张汤在对每一个商人定罪时,都使用了同一种手法:将一件完全合法的商业行为,通过重新定义关键词语的方式,使其“符合”某条罪名。

    贩马近边即视同资敌,批发转零售即视同私铸,常用药材即视同毒物——每一条罪名都不是建立在被告的实际行为之上,而是建立在张汤对“走私”“私铸”“毒物”这些词做了自己的重新定义之后,将被告强行塞入他重新定义过的罪名框架之中。

    同罪不同罚只是漏洞的表象,定义权被执法者个人完全操控,才是漏洞的根源。

    他继续往前走了几十步,又遇到了一道岔路口。这一次他的财神之气试探显示,无论走哪条岔路,规则能量的密度和逻辑链条的走向都惊人地相似——不是巧合,而是这两条岔路所承载的法律条文在逻辑上,存在着根本性的互相否定。

    左侧通道的墙壁上刻着的条文是律法·盗律篇中的一条——“凡盗者,以所盗之物定罪。盗一钱者笞,盗十钱者杖,盗百钱者徒,盗千钱者斩。”

    右侧通道的墙壁上刻着的则是同属律法·盗律篇的另一条——“凡盗者,不论所盗之物,一概以盗心定罪。有盗心者,虽一钱亦斩;无盗心者,虽千金不究。”

    这两条法律条文刻在同一部汉律的同一篇盗律之中,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定罪标准——前一条以“所盗之物”为定罪依据,后一条以“盗心”为定罪依据。

    它们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成立,因为前者要求法官根据客观事实判定罪行,后者则允许法官根据主观臆断判定罪行。

    张汤的律法体系存在自相矛盾:同罪不同罚。

    但它的根源不在于执法不公——执法不公只是结果。根源在于他对法律的解释权没有约束。他可以随时在不同案件中,援引不同的法律条款,来支持自己想要的判决结果。

    他此刻站在这道岔路口,终于明白了张汤辩护体系中最核心、也最隐蔽的那层逻辑——张汤之所以能在同一部汉律中,同时保留两条截然相反的定罪标准,是因为他从来不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。

    他可以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随心所欲地决定适用哪一条。这种不被任何规则约束的自由裁量权,不是法律的一部分,而是张汤本人的权力。

    陆悬鱼睁开眼睛,站在这片由律法文字构筑的冰冷世界里,周围那些还在飞速流转的辩护条款,在望气诀的视野中已经不再是密不透风的铁幕。

    他能清晰地看到那些条款和判词之间的逻辑裂缝——它们像是一张巨网上的一个个破洞,每一个破洞都是一个冤魂,每一条裂缝都是一桩冤案。

    他将老儒日记重新收入怀中,又取出那枚通界石碎片握在掌心里,然后重新迈开了脚步。

    他沿着那些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裂缝快步往前走,护体金光在周身自行流转,偶尔有暗红色光刃从墙壁上射来时,他便以流星步侧身闪过,闪过之后连头都不回便继续往前走。

    那些在他身后缓缓合拢的辩护条款,已再也拦不住他了。

    他的脚步越来越快,越来越稳,越来越坚定。

    因为他知道这座迷宫的核心矛盾已经被他锁定,剩下要做的,只是循着那些逻辑裂缝,穿过外围所有的辩护条款,将整座迷宫从内部完全瓦解。

    他朝那个方向快步走去,暗红色的文字光芒在他身后无声地流转。